Q1:上海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登记参保受理工作何时开展,是否设等待期?
A:2016年,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从2015年10月26日开始,到12月25日结束。逾期参保将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Q2:什么人员可以参保城乡居民医保?
A: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①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②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③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④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Q3: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A: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340元;60-69岁人员个人缴费500元;19-59岁人员个人缴费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100元。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Q4:本市城乡居民在哪里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A:全日制大学生、中小学校在册学生和在园(所)幼儿,由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登记手续和代为收取个人缴费。
城镇居民凭有关证件和材料到户籍(或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或者就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农村居民仍由各区县新农合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Q5: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后,居民门急诊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如何设置?超过部分该如何支付?
A: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可以享受门急诊和住院医保待遇。具体如下:
① 门急诊。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② 住院。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