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非沪籍员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后个人公积金账户处理方式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见附件一)和《关于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暂行通知》(见附件二)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不再办理个人账户注销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按如下方式处理:
1、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账户转移;
2、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对个人账户办理封存。
就有关问题,您也可以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政策问答》(见附件三)
根据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见附件一)和《关于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暂行通知》(见附件二)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不再办理个人账户注销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按如下方式处理:
1、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账户转移;
2、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对个人账户办理封存。
就有关问题,您也可以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政策问答》(见附件三)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