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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见附件一)已于近日颁布实施,结合此前已经实施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见附件二),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员以及按照规定分别办理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人员公积金办理方式原则上应当与其劳动关系保持一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账户封存、账户转移、在本市发生购房、自住住房的房租或物业费等住房消费办理公积金提取及公积金涉税事宜等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人员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将另行制定。
如贵司需委托上海外服为以上人员缴存公积金,请联系业务中心并根据《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缴存公积金材料清单》(见附件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4日


附件一.doc
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