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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G工会微课堂”开讲啦~

日期:2020-08-14

 

为了帮助广大工会干部和员工更好地了解工会组织、掌握新时代工会工作特点,从今天起,“FSG工会微课堂”隆重开启,栏目将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围绕各类常用工会知识、热点咨询话题进行专题讲解。马上开启第一讲:

1. 为什么要建立工会?

建立工会的原则有哪些? 工会是劳动关系的产物,是劳动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组建工会是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需要;是促进经济社会和谐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需要。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建立工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坚持依法建会;坚持依靠职工群众建会;全国建立统一的工会组织;坚持属地管理。

2. 建立工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哪些?

《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工会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上海市工会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筹建的同时应当支持职工筹建工会。已经开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开业之日起六个月内支持、帮助职工建立工会。上级工会应当帮助、指导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上海市工会条例》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不得将工会的办事机构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有关部门在批准合同、章程或者进行注册登记和执行劳动监察时,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支持职工建立工会组织。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上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建立工会,对于干扰和阻挠组建工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