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升企业和职工法治意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上海外服工会与雇员工会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室联合推出《和谐之窗》普法专栏。
实践中,公司常常会因经营需要等原因进行组织架构调整,这可能涉及业务重组、部门合并等。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岗位可能不再需要,此时一些员工会接受公司新的岗位安排或同意协商解除,而有些员工不接受安排,这时多数公司会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行单方解除。那么,这样的解除理由是否合法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典型案例回顾
姜某于2013年1月4日进入公司工作,担任供应商质量管理经理一职。2021年7月1日,总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制订公司新的发展战略及规划,拟定优化组织架构及人员结构调整方案,支持某某全球业务发展战略在中国的落地实施。
2021年9月22日,公司告知姜某,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其岗位“供应商质量管理经理”被取消。2021年10月22日,公司向姜某发送所属集团下其他公司的岗位招聘信息。2022年1月4日,公司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关系,公司安排“质量检测员”的新岗位给姜某,他没有接受。随后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姜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导致的岗位取消,在上海地区能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裁判逻辑
法院指出,根据公司提供的2020年12月全球总裁向全体员工发送的信函英文件及翻译件、总公司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及相关电子邮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公司所在集团总部及总公司确实决定优化组织架构及人员结构调整。
本案中公司的集团总部、总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状况而做出安排,公司根据其指令而调整组织架构,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向姜某发送所属集团下其他公司的岗位招聘信息,并就推荐新岗位质量检验员与其进行协商,虽最终协商不成,但从整个协商沟通过程来看,应认定公司已尽到诚实磋商义务。因此,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以案说理
当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作为劳动者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公司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企业可能因不可抗力情况,如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导致公司需要搬迁、资产转移或停产等。这些变化是不可预见的,并且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但实际操作中,公司还可能通过调整组织架构来精简内部人员编制、提高企业效能,这种调整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目前,上海的裁审机关倾向认为,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可能面临经营困难、亏损或其它需革新变通的情况。如果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组织架构调整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通常可以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而言,在上海以下几种情况通常可能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调整发展战略,例如取消整个项目或者将工作地点搬迁至异地;
▪跨国公司因总部战略调整,裁撤或部分裁撤国内部门;
▪公司基于运营现状,进行涉及多部门多人员的组织架构重整。
⚫该岗位调整是否“不可避免”?
其次,即使公司面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这种变化并未实际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辞退劳动者。当然,若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等原因,导致原部门及原岗位不复存在,此时岗位调整就具有客观必然性。
⚫公司是否已尽到充分协商的义务?
在确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基于最大限度维护劳动关系存续的原则与员工诚意协商变更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协商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变更方案是否具有合理性,比如调岗前后的工作性质是否相类似,工作能力是否可以基本胜任新岗位要求,调岗是否会带来收入、级别的明显降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