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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之窗第二期 | 公司可以和员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吗?

日期:2025-07-07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是员工与公司之间权利与义务的重要载体。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设定了严格的法定情形。

然而,为行使用人管理的自主权,实践中部分公司会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另行约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这种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回顾

张某于2017年10月9日进入某贸易公司从事家装部销售员工作,双方签订过两次书面劳动合同,末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8日。

2020年11月8日,公司和张某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乙方销售业绩连续两个月低于叁万的,甲方将给予乙方辞退处理。考虑到春节当月和次月假期业绩的不确定性,甲方同意这两个月不考核乙方业绩……”。

2021年1月、2021年4月、2021年5月,张某销售业绩未达到30,000元。2021年5月3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他谈话,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告知其次日不用上班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吗?

裁判逻辑

法院指出,员工数月销售业绩不能达标,即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

现公司通过与员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销售业绩连续两个月低于三万元将给予辞退处理,显然是通过约定来规避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用人风险和用人成本转移给了劳动者,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也侵害了劳动者权益。

如允许用人单位做此类约定,则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立法目的将会落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从保护。综上,公司与员工关于“销售业绩连续两个月低于三万元即予以辞退”的约定应属无效。

以案说理

在我国劳动法框架下,劳动合同的解除并非可以随意为之,而是受到严格的法定情形限制。具体而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依据第三十六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依据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有过错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依据第四十条单方解除无过错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以及依据第四十一条实施经济性裁员。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从该条文表述看,显然法律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未赋予公司通过约定来创设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权力。

在本案例中,员工没有按照约定完成销售指标,这一情况在法律上属于“不能胜任工作”,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提供专业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帮助员工提升能力以适应岗位要求的法定义务。只有在经过前述措施后,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公司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单方面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管理自主权,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不被法律认可。员工在面对此类约定时,亦应清楚自己的权利,有权要求公司履行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