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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4月起调整城镇职工医保支付政策

日期:2012-04-01

从4月1日起,上海将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保支付政策作适当调整。调整后,随着参保人员年龄增长,门急诊医保支付比例也将逐步提高,个人自负逐步下降。      

门诊医保报销比例随年龄增长逐步提高   

按照原办法,本市参保人员分为“老人、中人、新人”共九档,门诊医保待遇根据出生年月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医保报销比例相对“固化”。    

这次政策调整,参保人员到龄享受相应的门诊医保待遇,缩小待遇差距,按照疾病发生的一般规律确定门诊医保报销比例,退休人员优于在职职工,年龄大的人群优于年龄小的人群,全面拉开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门诊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最高。   

具体来说,参保人员的门诊医保待遇,按照年龄不同分为在职44岁以下、45岁至退休、退休至69岁以及70岁以上四档,随着年龄的增长以及在职与退休状态的改变,门诊医保报销比例逐步提高。 以1970年出生的小王为例,按照原办法规定,在职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超过自负段标准部分由医保报销50%,一直延续到退休;退休后,超过自负段标准部分由医保报销45%~55%,平均水平约为50%。政策调整后,小王今年42岁,他在一级医院的门诊医保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5%,提高了1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提高到60%,提高了1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仍维持50%不变。3年后,小王年满45岁,门诊医保报销比例比之前又有所提高,一级医院报销比例提高到75%,与原办法相比提高了2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提高到70%,提高了2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提高到60%,提高了10%。小王退休后,一、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保报销比例将比在职时更高。   减轻部分参保人员的现金负担      

按照原办法,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必须用完全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包括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然后进入个人现金支付的“自负段”,再进入医保基金与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担的“共付段”。 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如个人医疗帐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可抵充门诊“自负段”和“共付段”中的个人自负费用,减轻了这部分参保人员的现金负担。    

此外,原医保待遇分档中“退休老人”和退休“中一”等参保人员的门诊医保支付比例,维持原办法不变。参保人员2012医保年度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的标准也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1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据悉,有关城镇职工门诊医保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可登陆医保网站www.shyb.gov.cn或拔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