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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建议:“高温补偿”应升级为“高温保护”

日期:2013-07-05

据《新闻晨报》报道,对于烈日高温下坚守岗位的劳动者,市人大代表、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主任厉明昨日表示,除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法规,确保高温津贴及错时工作等措施落实到位外,相关行业和单位还应当根据工种的实际情况,出台一些必要的措施,将对高温工作者的“补偿措施”升级为“保护措施”。

根据市人保局2011年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今年这一标准不变。不过,一些劳动者的高温津贴曾被单位以各种理由克扣,也有劳动者反映单位并未根据天气情况安排合理的作息制度。

对此,厉明表示,我国幅员辽阔,气候条件差距较大。在高温天气界定及相应的高温天劳动保障很难有一个统一标准,各地从实际出发探索高温劳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建设,是目前比较现实的解决方法。厉明介绍,他曾与部分人大代表参与过公交司机(地面公交司机)的工作及保障情况的调研,“虽然目前公交硬件设施已得到很大改善,但在这样的高温天里,公交司机的工作环境仍然对其身体健康是一种考验。由于关系到乘客的生命安全,我们认为应当将公交司机作为特殊工种看待。”

市绿化市容管理局表示,各区、县管理部门正积极落实高温季节津贴,同时会准备藿香正气水、风油精等防暑药品和夏令防晒用品,并煮好绿豆汤、茶水等,分发给一线职工。管理部门还要求道路保洁企业一线管理人员时时了解职工身体状况,做到“上岗不带病,带病不上岗”。厉明认为这样的举措值得借鉴。“目前一些企业和单位还存在着不按规定执行高温保障措施的情况,即使采取了措施,也主要是从补偿高温工作者的角度出发。”他建议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工种的实际情况,采取一些自发性的人性化防范举措,将“高温补偿”真正变成一种对工作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