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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鼓励支持社会办医 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股权限制

日期:2013-03-27

上海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将通过完善和落实支持政策,支持和鼓励包括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化本市医疗资源配置结构。同时明确,力争到2015年,社会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全市总量的比例、办医质量和办医水平比2012年有明显提高,在全市建成和发展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一定品牌特色的社会医疗机构,为上海建设亚洲医学中心城市奠定基础。

调整和新增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市卫生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本市目前共有社会医疗机构1379家,其中医院169家(含中外合资/作8家),门诊部513家(含中外合资/作12家),个体诊所688家,临床检验中心9家。在169家社会办医院中,拥有200张床位以上的有5家,30至200张床位的80家,30张床位以下的84家。总体上分析,本市社会医疗机构呈现数量多、规模小、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相对不高的特点,尚不能形成与公立医疗机构有效的互补与竞争的态势,也难以满足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需求。

为此,市政府在《实施意见》中明确,今后将在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在高端医疗服务领域举办医疗机构,在医疗资源配置薄弱的基本医疗服务领域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鼓励境外资本举办社会医疗机构。政府各级部门要从审批程序、税收和价格政策、大型医用设备准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社会医疗机构优先关心、优先支持。

鼓励办老年护理、产科等机构并优先纳入医保定点

新下发的《实施意见》还明确将社会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区县区域卫生规划,在符合医疗机构的设置要求、医疗机构和床位调控标准及准入标准的条件下,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以上海国际医学园、上海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为主要平台,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具有一定规模,以先进技术、优质服务和先进管理为特征的高端医疗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并鼓励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优势学科和技术,与社会资本在两个国际医学园区内合资合作举办社会医疗机构。

针对一些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基本医疗服务领域,《实施意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专科医疗机构,也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医药企业开设中医坐堂诊所。

《实施意见》还进一步明确,社会医疗机构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按照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少儿住院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对社会资本举办的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基本医疗服务的专科医疗机构给予支持,优先纳入医保定点。

《实施意见》同时还强调,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市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限制;支持台、港、澳资本在本市设立合资、合作、独资医疗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优化社会医疗机构用人环境

在总共28条《实施意见》中,有关完善社会医疗机构金融政策、土地政策以及完善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相关政策的具体规定。如支持社会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实施意见》明确,社会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考试)、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更的影响。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鼓励医师到社会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社会医疗机构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规定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办理其户籍管理、住房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手续。

《实施意见》还进一步明确,在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中,政府各级部门要从审批程序、税收和价格政策、大型医用设备准入、政府购买服务等各方面给予社会医疗机构优先关心、优先支持。